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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居住的法律监督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05 11:05:33

      (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对应监督根据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分工,对居住的法律监督的职责相关部门是侦查监督处和监所检察处。前者的主要职能是承办对机关、国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提请批准的案件作出是否批准,对机关、自侦部门提出的延长侦查期限的案件作出是否批准延长或相应的意见书,并对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部门。后者的职能是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被监管人、私放人员、失职、渎职致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最的部门。

      从上述分工不难看出,侦监部门主要负责侦查机关的办案监督,监所部门主要负责场所的监督。

      综上,笔者认为从现有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分工上来看,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新刑诉法的居住的法律监督工作是符合现有的职能分工,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资源整合的。

      三、搭建监督的信息平台

      笔者认为,居住作为一种强度仅次于的的强制措施,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尤为关键。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试行)》第3条2款“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就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起诉等情况进行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可以由检察机关牵头,与机关、法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没有条件的,也应当在现有的信息通报机制中固定居住情况的及时通报情况。最好以会签文件的形式巩固下来,明确需要通报的信息,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涉嫌、基本犯罪事实、制定居所地址、拟采取的安保措施,监管人员情况,制定居住的期限等等。

      四、开展监督的具体方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的“一体两翼”特有的工作机制,对如何进行居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思。

      (一)用好“立案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试行)》,检察机关对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立即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为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向机关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并监督机关撤销案件。

      (二)用活“侦查活动监督”

      1.做到全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侦监部门体现侦查活动监督的重中之重。居住尤其是制定居所的居住是的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半状态,且不在场所,完全脱离了现有的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将使得该制度的价值极大贬损,所以笔者应当通过现场监督或者电子等手段实施全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确保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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