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子商务立法要适合中国的国情
由于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中国电子商务活动法律,所以其大前提必须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而中国现阶段工业化尚未实现;互联网的发展,无论是用户数,网络普及率还是网络规模与应用,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网络业在资本投放、经营模式、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有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另外,由于语言上的原因,中文信息资源上网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这些实际情况都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立法时也都应该考虑到其中,否则不利于健全法律制度。
(六)着力培养建设电子商务的法律
没有法律作保障,电子商务是难以开展的,而在现阶段,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出台还需时间。这就需要我们着力培养,建设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众所周知,电子商务属于民法,民事诉讼需要法院才能判决,但法院必须依法才能判决,但有些案例涉及的方面是中国现有法律所不能及的。而中国的《仲裁法》,仲裁可依习惯案例或合同(契约)作为仲裁法庭裁决的依据。这样我们就可以试着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成立民间团体,共同制定遵守一个相同的商务规则(契约性文件)作为仲裁依据,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初步的电子商务法律。(来源:法律教育网 文/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田明华钱军张卫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