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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2013年10月3日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03 08:28:54

      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电子通讯技术让所有经营者都有机会面对全球的市场,使交易过程变得方便、快捷,这是电子商务的优势。但是,如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利用虚拟技术的特点,隐身于电子手段之中,把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也虚拟了,那就毁掉了一切交易的信用基础。电子合同的订立,依赖于人们对其的认可程度。假使消费者交易的风险疑虑重重,担心成交之后收不到货物,担心商品的质量问题,担心发生纠纷上诉无门,更担心经营者口是心非,卷走货款那么即使电子商务被炒的再热,网络广告做的再好,网上拍卖再绚丽缤纷,消费者也只是会把电子商务当作一道迷人的风景,不会真正付出。因此,要奠定其信用基础,经营者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2电子合同中的签字与盖章。对于合同书形式而言,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而对于数据电文等其它书面形式,虽然《合同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但是纵观全球电子签名已经成为网易的安全与信用的保障。由于中国尚未正式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也没有建立起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当事人即使采用了电子签名也难以达到适当和可靠的安全程度,因此中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在成立之前,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后合同再成立。然而,所谓签订确认书的方法显然属权宜之计。当事人在以电子合同达成协议之后,又要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这等于给新技术加了一顶旧帽子,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潮流。

      3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即一方面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对方表示同意(承诺),合同就告成立。要约在到达对方即要约生效,而通过因特网订立合同时,要约是通过特定的系统进行接受的,因此,其接受或者到达具有特殊性。电子合同这一新事物的出现,使中国现有的法律(主要指“合同法”)显得相形见绌。中国《合同法》虽然对电子合同做出了一些基本的,但是有关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具体规则尚未确定,这正是中国未来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当然《合同法》不是专门调整电子合同关系的法律,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粗疏、简略在所难免,这也正说明中国需要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交易真正纳入规范体系之中。

      二、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其它领域

      (一)电子商务立法挑战现行税收制度

      1当前存在的税收问题。(1)冲击传统国际税收。首先,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子商务课税的核心问题。发达国家如美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收入多来自国内,所以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互联网的远程特性给行使地域税收管辖带来了困难。其次是常设机构的认定。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因特网上,传统常设机构概念“有形存在”的标准几乎不再适用。(2)冲击着传统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下,产品和服务分类的模糊、常设机构认定困难、交易地不明确等问题给税收政策带来不少冲击,所得税、流转税、关税的征管问题,也使得税收难以控制,使得依法纳税变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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