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
任何法律的产生,都需要实践的检验。电子商务在中国尚处于发展初期,、企业、社会组织和大众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受到很大的。当今中国已在较大程度上融入了整个世界之中,电子商务在全球推进的滚滚热浪也辐射到了中国。只有加强立法建设,才能使中国的电子商务在良性的中茁壮成长。
(一)筹建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二)组织力量、结合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清理、修改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仅仅是一部法律或法律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修改,实际上都是牵一发而动的工作。目前,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税法》等。在这些法律中,可以适当增加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条款;增加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条款;在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合同的格式以及对税收的征管等相关方面可以适当加以明确、补充和完善。从解度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修改原有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
(三)积极推进中国自有知识产权软件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硬件基础
自有知识产权软件是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基础,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密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要鼓励自有知识产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建立相关的技术标准,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保障。
(四)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借鉴学习外国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接轨
由于互联网突破了时空,使得电子商务法本身又是有关交易形式的基本规范,它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行,犹如国际通用协议一样,具有国际通用性。联合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检验。在不影响中国的利益前提下,尽量向国际规则靠拢,使得中国电子商务方法从一开始就能和国际规则接轨,避免走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