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而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来源:法律教育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税法丛书)[M].:大学出版社,1999.
[2]忠。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原则问题探讨[A].国际经济丛第5卷[C].:法律出版社,2002.
[3]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A].国际经济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
[4]楼佳蓉。电子商务下税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J].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02-106.
[5]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东南学术,2000,(3):88-92.
[6] Tax Policy Office,Ministry of Finance,U. S. A. 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J]. International Tax,Vol.25:159.
[7]廖益新。论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概念[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