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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论文浅析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以经济学为视角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9-02 08:55:23

      二、犯罪收益

      犯罪的收益是指罪中所得到的利益。作为人情况下,当犯罪收益 (犯罪成本)×被处罚的概率,此人就可能会从事犯为。性质组织犯罪对犯罪收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广度和深度上大规模拓展犯罪市场。单个人和普通共同犯罪由于自身犯罪能力的局限性, 其犯罪市场是局限的。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两方面: 犯罪地域的和犯业的。而性质组织犯罪凭借其内部的分工协作, 较强的资金和先进的装备能力, 则能突破这些界限。从地域看, 性质组织可以实现跨地区甚至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犯罪活动; 业看, 性质组织不仅可以从事走私、贩毒、赌博、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 同时还以名义开办各种企业, 大规模介入工商活动。(二)垄断犯罪市场, 获取巨额垄断利润有市场就有竞争, 同样, 在犯罪市场上也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可以分为力量与非法的竞争和非法与非法之间的竞争。前者如机关对性质组织的打击, 后者如不同性质组织之间为争夺范围的冲突以及性质组织内部的内讧。性质组织同一般的共同犯罪、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相比处于有利地位, 往往在竞争中获取进而控制一定地域或垄断某些行业, 获取巨额垄断利润。同时, 在竞争中, 不同的性质组织之间为了自身利益也可能达成协议, 划分范围进行合作。从经济理论上讲, 只要有犯罪效益, 犯罪就有可能存在,我们可以看到, 性质组织基于其自身的特点, 通过加大对行为性成本和物质性成本的投入、大幅度削减心理惩处成本和惩罚成本, 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和垄断犯罪市场, 使之几何级倍数增加犯罪收益, 从而有可能使犯罪收益最大化。

      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动因复杂多样。与文明社会的共存看来在可以看得见的将来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这某种程度上是人类残留着的动物性与成长着的在进化过程中的长期较量。同样,要根本的消除犯罪,我想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预防控制,其气焰。要解决诱发性质组织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而要解决社会问题,就要依靠良好的社会体制。构建这种社会体制,目标不是仅仅局限于控制犯罪,而在于整个社会的改良和完善,在于调整、润滑社会关系,所以科学的的社会体制会带来更为丰富的社会收益。在构建这种社会体制时,如果罪成本效益最大化角度来及早计划,以经济学视角来分析研究性质组织犯罪,来寻找和创新控制、预防犯罪的手段,有可能以最小的社会防控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性质组织犯罪的收益,进而将这种犯罪到最低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健康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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