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经济选择的差异性。我们知道,国家是由者与被者组成的。在一个国家里,者与被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心理契约”抑或“社会契约”:被者为者提供税收和,而者则为被者提供安全方面的,包括组织抵抗外来的入侵和实施国内的法律稳定社会秩序等。在一个国家或社会里,可能有一些人不愿意与者或者代理人“签立”与被关系的契约,无论是“心理契约”还是“社会契约”。当然,这样的人就得不到国家或者的,得不到法律。在这个文明社会之外,游离着这些不愿意与者“签立”契约的人这样一些人组成的小范围的社会群体就是我们所说的(性质)组织。为什么会有人不愿意与者或代理人之间“签立”与被关系的契约呢?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契约中,通常会有若干被者行为范围的准则。也就是说,者为了能够进行有效的,或者为了兼顾广大被者的共同利益,不得不对被者(或者说愿意与其“签立”与被关系的契约的人民)的行为范围进行约束、规范,这就是法律的形成。我们知道,法律有一个特点就是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一些人觉得契约约束了他们的行为范围,使得他们的利益没有不被约束情况下那么大,他们就可能放弃与者“签约”,选择不加入文明社会,而进入。同时,当这些人进行了这样的选择时,者或文明社会也就不对中的人提供法律了。另一方面,他们对于在竞争高额利润机会的过程中不能够选择手段的约束不满意。在与文明社会中的企业进行产业资源竞争时,它的竞争手段可以比其对手有更多的选择,或者说可以更加不择手段。它在选择非公平竞争手段时,就比对手更有可能取胜。因此,如果他们不参加文明社会,不接受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认为“霍布斯丛林”中的“狼群”更加可取,他们就会选择进入。贩毒、行业等。在许多国家,由于受社会价值和伦理观念的影响,文明社会一般不接受公开的贩毒和行业,但是,由于很难完全杜绝这些现象,打击的后果是使得这些行业成为高度垄断的行业,因为对于吸毒和消费的需求总是存在的,不因为打击而减少,打击的唯一后果是减少了对于这些行业的供给。经济学的供求分析告诉我们,打击的一个重大消极后果就是提高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从而提高了垄断利润。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得从事这些行业的投资回报提高,因而一些人不惜冒着掉脑袋的风险而铤而走险。
二、经济微观分析
微观层面,为什么选择性质组织来犯罪,这就要从另外一个视角即成本-收益来具体的探究。犯罪经济学由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首创,他第一次系统规范地对犯为作了经济学上的分析,将犯为与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来,认为“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也存在成本与收益及最优状态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因此对于犯罪的预防也应考虑到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以“经济人”或“人”的假设来考察违法, 存在一个假设,理论上,与普通人一样, 都是有的, 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预算既定的下, 也会选择最适宜的谋利方式来追求最大的效用和最大的利益,或者在固定的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性质组织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去谋划犯罪组织形式上的变化发展的。犯罪效益表示为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之比, 即犯罪效益同犯罪收益成正比, 犯罪效益同犯罪成本成反比。犯罪收益指罪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 其中包括经济、、生理满足等犯罪收益。犯罪成本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或将要实施犯罪所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代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为完成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机会成本、刑罚惩罚以及由此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生命、、名誉、财产、的损失。其中主要包括现实的犯罪成本和预期的惩罚成本。现实的犯罪成本包括: 行为性成本、机会成本、物质性成本和心理惩处成本;惩罚成本包括: 法律惩处、社会惩处以及概率。因此, 为提高犯罪效益, 通常由以下途径实现: 其一, 在犯罪收益不变的情况下, 降低犯罪成本。其二, 在犯罪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犯罪收益增加。其三, 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呈同向变化的情况下, 犯罪收益增加的幅度大于犯罪成本增加的幅度, 或犯罪收益下降的幅度小于犯罪成本下降的幅度。其四, 在犯罪收益和成本反向变化的情况下, 犯罪收益提高而犯罪成本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