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的主题是《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研究》,其研究背景是本研究课题正是新《破产法》出台这一立法。本课题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若干研究,以期能细致梳理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并结合我国新《破产法》中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对国内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状况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梳理,现在作如下综述:
韩长印:《破产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法律科学》2002(4)。该文虽然并没有直接考察破产管理人这一论题,但是该文从破产的角度对破产的历史流变作了比较清晰的梳理。本课题研究之所以会借鉴该文的研究是因为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定性直接取决于破产法的立法。该文认为:“免责制度产生之前 , 破产主要是作为债权人执行债权的工具和手段存在的 , 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掘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程序的推动主要依靠债务人基于免责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其后 , 免责、自愿破产加上财产制度的确立 , 成为自然人破产得以长盛不衰的三大利益支点。当有限责任制度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得到广泛承认和推行之后 , 债务人本来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获得的免责利益则可通过有限责任的方式直接实现 , 此时企业破产立法的重心发生了移转 , 促使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更多地转向破产预防制度可能为其带来的诸多益处上。”
刘冰、韩长引:《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兼论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评论》1995(3)。该文发表比较早,当时我国的破产法和破产程序刚刚经历草创,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该文缺能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并且提出了很多在今天看来还有许多借鉴意义的观点和,对本课题的研究有很大的帮助。该文亦从破产管理人的起源开始论述,谈及了国内外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对于清算组模糊的地位进行了若干颇有见地的评价。
李双元、张茂:《国际破产法统一化的回顾与展望》,《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3)。该文则从国际破产法统一化的角度展开论述,带给本课题全新的视野。该文详细论述了国内外的立法 例和一些国际规则,虽然并没有直接谈及破产管理人,但是这样一种国际化的视角对本课题的研究不无裨益。
王欣新:《新破产法立法纵横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该文在新破产法立法背景下对破产法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在该文的第五部分,详细研究立法过程中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一些争议,使我们能够看到当时激烈的论争。该文谈到:“在立法过程中 ,争议主要是管理人由谁选任和对管理人是否设置专门的执业资格。有人主张实行债权人自治主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也有人主张由法院选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仅有提出请求法院更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