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第八条:“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第十条写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法律来看,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是清楚明白的。以此为基础,我们发布了一系列其他法律以规范农村的土地管理。其中,《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是说,即使农民用自己所有的土地建房,也必须向国家申请,通过购买以后才能够建房。否则,所建成的房屋,国家不承认其完整的产权,不能上市交易。这样一来,如何认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赋予其正确的法律含义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含义
像过去的法律那样、我们现在也是这样理解并执行的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内涵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相对照的是城市土地国有制。在以后,我们时代需要,出台了土地拍卖转让等法规,允许国有土地作为商品上市交易。这种交易与原有的法律法规是相抵触的,只是因为我们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补充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这样,过去的法律被赋予了鲜活的时代内容。而关于农村土地法规如何适应时代的变化而调整,一直没有被重视而提上议事日程。在城市化过程中,各地爆发出来的强拆事件正是农村土地制度不适应变化而产生矛盾冲突的典型表现。各地沿用过去的法律,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对土地上农民的住宅实行过于主观的估价补偿,由此引发一系列利益冲突事件。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