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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动物防疫立法提升依理能力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3-02-10 21:16:57

      其三,完善动物疫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防疫机制,实行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化。将动物防疫工作覆盖到饲养、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到餐桌的全过程。增加畜产品卫生安全和突发疫情应急等内容,充分发挥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预警干预的实际效能;强化以服务代管理的预防意识,将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和监管;出台配套法规和规章,确保检疫防疫和动物源性食用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首先,“法之不行,甚于无法”。法律得不到执行,就不可能具有公信力并得到普遍的遵循。而动物防疫法律如能得到严格执行,因食用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就可能在最大限度、最低成本内得到控制。

      其次,突出执法主体责任。既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推动动物防疫服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促使动物防疫执法主体能够依法履行公益职能和技术服务职能;也要进一步提升兽医药服务管理水平,依法规范执法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检疫、残留等具有明显公益特点的职能行为。此外,应强化基层防疫执法队伍,目前的执法责任有相当一部分由乡镇兽医站或者带有经营色彩的事业单位履行,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执法,一方面还要从事诊疗和经营活动以维持其收入,致使执法监督工作创收导向明显,削弱了执法主体的性和权威性,也不能提升有质量的社会服务。

      最后,强化基层防疫服务保障水平。一方面,要以服务换管理,将服务保障工作做到位。将重点动物疫情病原化、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发展畜禽养殖保险,加大对技术创新研发的鼓励和支持力度,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福利待遇和技能培训水平。另一方面,要真正做到防疫重心下移,防疫资源下倾,防疫下沉,保障基层参与防疫人员的数量和待遇。夯实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动物疫病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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