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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法律漏洞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2-06-23 12:15:32

      (三)法律条文的抽象性。法律的目的是采用一种普遍性的原则来调控社会关系。但是法律内容的表达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 而每个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总是或多或少具有差异性从而使法律具有不确定性, 即具有“模糊边缘”且法律制定于过去, 但适用于现在并预设于将来, 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 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 即有承认法律漏洞之必要。

      法律漏洞使法律评价、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 它对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因此, 在立法和适用法律中我们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填补法律漏洞。对法律漏洞的消除或补充, 我们不应局限于某一范围或某种方式, 要从多角度,多方式来填补。

      (一)注重立法质量。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如果法律质量, 法律漏洞自然较多, 我们不可能以一个法律的法律为体系来实行。为减少法律漏洞, 使法律具有实效性、连续性、协调性和权威性等特性, 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实为我国的当务之举。为此, 必须做到: 其一, 完善和严格立法程序。其二, 提高立法者的素质。其三, 重视立法技术。

      (二)及时更新完善法律。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但法律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还必须要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的需要, 适时地进行立、改、废; 只有如此, 法律才能及时有效地调控复杂的社会关系, 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实际, 促进社会发展。当法律所调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实生活已发生变化和发展时, 法律就与社会现实相脱节从而产生法律漏洞; 而要使法律漏洞得以及时消除, 就需要对已施行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创立新法。在对过时的法律进行立改废时, 我们不能绝对化, 只看到消除法律漏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却忽视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如此, 就会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预见性和权威性。因此, 应将及时的立改废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正确地结合起来, 在求完善与求稳定的关系上建立起对立统一的关系。

      (三)的裁量权的运用。首先,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不乏出现虽有法律, 但法律不完善、不妥当的情况, 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进行。在对法律予以解释时, 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目的性限缩解释或目的性扩张。其次,在面对具体的案例时,如果该案例适用于多个法规,但是这些法规所判定的结果又出现相互悖逆的现象,那么就需要对这些法规所牵涉到的法益进行判定,按照法律最大利益的原则采用。这里面的利益就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比较,是否存在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来说具有明显的利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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