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引发《关于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明确提出“唯论文”在科技项目(平台)、科技人才、科研单位、科技励等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
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意见》《关于进一步科学家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我省科技评价体系,有效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经研究制定《关于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意见》、《关于进一步科学家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评价制度,在科技项目(平台)、科技人才、科研单位、科技励等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应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代表作评价以同行评议为主,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应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