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偲杰律师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顾顺章灭门案“仅限编辑类使用”是国外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的概念,它与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合理使用”的概念比较类似,但由于国家之间法律不同,二者并不是完全对应。
在美国版权法和英国普通法中,“合理使用”(ir use)的概念下,都有“仅限编辑类使用”的说法。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仅限编辑类使用”是一个出版领域的用词,它是指在“合理使用”的基础上,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用于新闻报道,评论、教育等公共类用途,与“商业用途”相反。而实际上,编辑用途和商业用途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果出现争议,只有法院才能最终裁决案件,而风险通常由出版商承担。
在中国,“合理使用”即在法律明确的情况下,对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合理使用,不用支付报酬。
诺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商保平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这种情况包括报道新闻,在、期刊、、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具体情况可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信息网络权条例》第六条。
商保平同时说明,“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不必支付报酬,使用人也必须要及时注明作品的出处,否则会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图片用于新闻报道等公共类用途都可以算是“编辑类使用”,但在中国,自用图又应如何界定呢?
张偲杰介绍,图片侵权的边界在区分是否为合理使用,简单说就是区分是否为商用,“现在的大多数是商业化运营的,用流量来变现,使用图片对其文章的吸引力有帮助。所以自对图片的使用原则性都构成商业使用。”
诺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商保平律师表示,“自平时需要从使用网上的大量图片,如果想要避免侵权,最保险的方式是亲自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选择与有图片版权或有允许他人合理使用图片权的网站进行合作,以转移侵权风险。”关键字 :我要反馈新浪新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