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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8日,360诉市场支配位的反垄断侵权纠纷案件在广东省高院一审公开审理.
原告360诉称,其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提供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领域具有市场支配位.2010年11月3日,公开发布致广大用户的一封信,用户使用360软件,停止软件服务,并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在此期间,有大量用户删除了360相关软件;另外,还将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并以升级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医生.
的上述交易、销售的明显属于市场支配位的垄断,且给原告了巨额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市场支配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公开发表道歉声明.被告则答辩称,其在即时通讯领域并不具有市场支配位,也不存在市场支配位的,同时缺乏应予驳回.
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市场支配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位.同时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另外,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位的经营者,有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位.
上述,为市场支配位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有关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重要环节,也是市场支配位认定的基础.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域范围.按照2009年5月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的指导性意见,商品范围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构成;域范围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