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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性原则;③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梦见别人剪头发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模拟题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励作用。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1.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的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能力。
12.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16.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18.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中有关教育的;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9.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