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要完善督查督导机制。培养单位是人才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主体,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与保障责任,要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手段使用力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一律按有关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育部近期将组织重点督查,各地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分层分级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营造良好研究生教育生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进一步优化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专家组织及时修订不同学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学位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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