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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求职法律问题: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要分清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5-04 11:29:59

      扬州发改委蒋珊照片环渤海新闻网专稿 又到了大学生求职的旺季,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自身的权益呢?近日,本报特别邀请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对此进行了系列解读。

      才斌律师说,大学生在求职时应首先了解所要签订相关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彼此关系,要知道《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大学生在签订协议书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确定能够接受所述条款的基础上才能签订。相反,如果对该协议书不加重视,在不了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盲目签订,一旦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大学生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大学生就业、享受相应薪金福利待遇以及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具有核心地位的法律文书。作为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才斌律师介绍,《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二者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均属于合同,都遵循平等自愿的签约原则。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签约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签订方涉及毕业生、学校以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只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中包括毕业生。

      第二,约定的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初步建立的协议,往往约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基本不涉及协议人之间的具体义务;《劳动合同书》则相反,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法律关系的最终协议,合同中应当具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和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法律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详实具体,一旦二者约定的内容相互矛盾,在不公平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一般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准,即《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高于《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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