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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解读: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1-13 13:52:45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隐匿或者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参与采写:浙江工商大学院博士王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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