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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解读: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1-13 13:52:45

      杭州1月1日电(记者 吴帅帅)《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于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这部关系到亿万消费者“买买买”的法律,将会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

      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它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的有关。

      默认同意获取个人信息、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这样的消费场景曾无数次上演。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猫腻——“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消费页面应让消费者知情,并主动勾选“同意”。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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