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研究生郭某因涉嫌学术不端事件,被大学作出学籍处分。之后,郭某不满校方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该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后,3月7日记者获悉,中院终审以大学作出的决定符律、法规,并无明显不当,驳回了郭某的诉请。
经原梦见参加结婚喜宴审查明,郭某是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2013年,其以两篇论文(均是第二作者身份)参加了某国际学术会议。同年12月12日,大学收到了主办方提出的“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大学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次年1月10日,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某学籍处分。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以郭某主张大学仅适用《规范》而未引用上位法就对其作出处罚依据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请。宣判后,郭某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中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法院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励或者处分”故大学对其受教育者具有处分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第(五)项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学籍。该第五十四条了学校可以学籍处分的情形。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下发教社科 [2009]3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大学制定的《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正是上述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基础之上的进一步细化,其内容并不违反上位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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