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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现状分析,及对国家有关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认识,提出了在改进我国刑事回避制度时,整体回避问题宜通过刑事诉讼法整体回避制度构建来解决.
2008年7月1日,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办公大楼,用刀连续袭击9名 和1名保安,导致6名 死亡、3名 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当场.上海市检察机关在7月17日对杨佳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罪判处杨佳死刑,终身.杨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10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核准.经中国核准,案罪犯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杨佳案中,上海市 部门既是,同时也案件当事人性质.由案件当事一方来侦察、举证、、关押并初审嫌疑人,提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否符律程序为何对往往异地审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当地有一定和影响力,容易使案件审理失去客观、性.不论早先杨佳自行车问题 是哪个,他们都是上海市公 下属单位.那么请问如果某被人抢了,他能够来犯罪嫌疑人并审理、判决这抢劫案吗对于杨佳案,有法律界人士、专家提醒并呼吁依法异地审理,上海市司法部门为何不予采纳这里就提及了一个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容忽视问题,司法机关整体回避问题.那么我国相关有哪些呢
通过上文对我国现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概述及刑事回避制度比较,而且依据现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这两条反映了我国刑事回避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包括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而且,这里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包括在各个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聘请.这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只对个人回避得比较详细,我国目前刑事回避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个别回避制度,仅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针对 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主要职务行为而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仅有上述人员回避是不够,因为有时会出现全体审判人员以至整个法院都需要回避情形.为此,我国目前刑事回避制度只可能单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职务行为性、中立性和无偏私性,不可能整个 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性、中立性和无偏私性,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客观一大缺陷.集体回避在理论和立法上是空白,在实践中却亟待解决.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整体回避制度是必要,该如何确立刑事诉讼法中整体回避制度,笔者希望通过下文阐述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提供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