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5日讯 (记者 张先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的决定(草案)》今天下午提交全国常委会审议。
据悉,为了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制度试点工作,草案,由全国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管理制度的有关。这一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如实践证明可行,则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如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则恢复施行有关法律。
暂时调整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和第六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二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审批权限的,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审批。三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和全面推进依国的部署,以及重大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进行,探索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支撑,国务院对试点工作所涉及的法律实施问题提出议案,全国常委会经审议并作出决定,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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