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迷你债券和打折股票案等案件表明,在投资领域尤其是金融衍生品投资领域,复杂衍生产品是一般实体企业或机构投资者也根本不知道这类产品应如何估值,不知道如何计算与控制风险,更何况是绝数普通投资者个人.而交易对手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则拥有专业人才,对于衍生品数学模型有着多年研究,掌握估值与风险对冲技术.有学者比较精辟地将其概括为,从定价角度,与国际银行做复杂衍生品交易,就好像普通人与乔丹一对一进行篮球比赛9(P127).同时,金融衍生品创新快,结构复杂,且多在场外进行,非标准化且极不透明,远超现有监管体制可容纳框架,对金融商品销售者规范性操作要求没有场内交易那么严格,这就更增加了投资陷阱可能性.
我国内地证券市场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市场监管和自律都还有许多之处,为了更好市场主体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良好发展,本文认为在认定个人为专业投资者时,不应其资产总值、投资组合等因素,还应综合其他因素予以判定.
在金融消费中,金融相对人面对复杂金融产品时理解力以及风险判断能力普遍非常低,对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选择呈现出一种盲目趋势,导致了金融相对益问题突出.因此将金融领域内消费者予以特殊是有着合和必要性.
同时,经过金融危机,全球范围内形成了普遍认识,即应该加强金融领域内消费者权益力度,如美国财政部在金融规制新基石重构金融将与规制中便设立消费者金融局以加强对于消费者10(P226).因此,无论是在理论分析上还是在根据立法实践分析我们可知,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侧重都是必要.
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监管也有着重要影响.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lor提出了著名 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并存着两个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消费者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他认为需要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审慎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者,行使专业化监管职能11.因此,金融消费者概念意义不仅在于加强对于其力度,而且可以通过影响金融监管进而影响金融监管制度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