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释为脚注,每篇文章的全部注释编号连续排列。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圈码,通常应在句中标点之内,句末标点之外。
6. 译作的信息顺序:国籍(外加六角括号),作者,文献名,,出版者、出版时间及版次,页码。
8. 引用学术集刊时,应首先注明特定文章作者,然后依次为文章名,收入该文之文集编者名,文集名,出版者、出版时间及版次,页码。
12. 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所引非同页,注“同上注,页N”;所引为同页,则径注“同上”。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在作者名之后,注明“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N”。
13. 作者为两人或更多的文献,在第一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第二次引用时可只注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1。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0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