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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调整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1-28 12:48:44

      《新制度》对目前的医院会计科目体系进行了修订、补充及完善,改动较大,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了更好地反映和控制医院的全部经济活动,补充以下内容。

      《新制度》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成本,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会计科目进行了彻底的修改,取消了固定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没有细化,而现行制度固定资产只有“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四类,连交通运输工具都没有单列。除了医院财务人员之外,大部分报表使用者难以从字面上判断后三类是如何划分的。予以明确、统一,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重新设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

      《新制度》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提高了医院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新制度》设置了“基建拨款”和“基建工程”两个总账科目来核算《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资金来源类科目和资金占用类科目所核算的内容,但部分业务仍缺乏明细科目核算,参考《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财会字[1998]17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建《2002》394号文)的进行补充,以使医院基建的会计核算更清晰、完善。

      (1)在“基建工程”下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用来核算基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基建投资额但不形成交付使用资产按核销的投资支出,比如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贷记本科目。

      (2)在“基建工程”下增设“转出投资”科目。转出投资的发生虽与完成基本建设任务有一定联系,也会形成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但不属于医院使用投资后建成的固定资产,因此转出投资不能计入医院的固定资产成本。为核算和监督转出投资的发生和冲转情况,应增设“转出投资”科目,用来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医院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在完工时转出,发生的转出投资还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

      (3)在“基建工程”下增设“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医院基建工程的决算时间都比较长,许多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往往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高额的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交付使用,但却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利于真实反映医疗成本。因此,增设“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来核算已经完成建造和购置过程,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而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转入至“固定资产”后,则可计提折旧,真实反映医疗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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