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清产核资、明晰产权,这个问题确实复杂。当前做得最好的是,我们去调研的时候,发现它有一个严格规范清晰产权的做法,当时江苏也想学习,首先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就是说举办者没有依法履行出资责任的不能算作民办学校的出资者,就是说你虽然说你是学校举办者,但是你拿不出出资的证明、凭证,或者没有依法过户的都不行。另外对他所有的原始投资、追加投资,国家的财政投入,还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增值部分资产,都有逐步的一个清晰登记过程。我估计以后随着分类管理开展,每一个学校也都会做清产核资的动作,要开展财务调查。
培养学生的水平好、质量高,市场认可就可以放开收费。不营利性的就低收费,我们上海168所私立学校,全面购买服务,生均补贴6000元,但是农民工自己都不敢送自己的小孩去,因为质量太差,免费的没有人去的。而民办中小学办学质量好的,择校赞助30万元,人家打破头挤着进去。这就是价格、质量,我想表达这个意思,但是你也不要觉得它是高收费就是营利性的,不是的,判断是不是营利,就看它有没有分配最后的结余。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都得适应市场的需求,不适应市场需求,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不符合人家的高选择性教育消费,将来也会被淘汰,你也不了。
《民促法》只是一个基础性的,对于举办者,只要你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就可以了,但是在营利性办学上就会要求你有无刑事犯罪记录,个人信誉良好。我是这样看的,我觉得后面的这个其实并不是对前面这个的一个性的解释,我觉得不是这样子。为什么?其实我们来看从其他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的管理,还有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说,无刑事犯明这一条不是《民促法》的特殊,是各个行业现在普遍的,信用状态良好和无刑事犯明这两条已经是一个普遍性的要求,从各个法律法规来看都是一个普遍性的要求。第二,其实对于营利性学校而言,对于举办者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因为这种营利性办学根据,基本上让它市场化,不是以前部门每一条要这么严,它交给了市场,让进行管理,所以它对于这种一旦营利性的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任何风险,市场对它的反馈及社会影响的反馈,很多时候会有一个迟滞性的,它没有立刻爆发出来。那你一开始就有一个严管,就要有一个严禁,后来的监管要通过普遍的法律进行监管。所以我认为这样一个,营利性学校登记细则的并不是一个性的,我觉得这个是不矛盾、不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