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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法律讲堂(一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12-09 13:36:07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5、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法第五十条)。

      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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