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主权统一的一国之内,与社会主义法系和平共存的,归属于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从而,在单一制的一国之内,将形成多法系长期共存的独特格局.
法域是具有或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区域.法域(区域)法律冲突常见于联邦制国家内部各不同法律制度实行区域间的冲突.例如,美国的50个州各有自己的民法,虽然其阶级本质和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彼此间仍存在内容上的冲突.但是,相互冲突的法律,就其体现的阶级本质和的阶级意志和利益是一致的,其基本原则也是相同的.所以,这类区域法律的冲突,能够在一个法域系统内得以解决.比如,美国统一商这类协调产物的问世,就是一个解决办法.而就我国的情况看,随着港澳回归和将来最终统一,其传统的普通法系和法系法律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中国将面临一国两制下四法域冲突的现实,即内法域与港、澳、台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比之联邦制国家内部多法域间的冲突,特别行政区法域和内法域的法律冲突得多,协调的难度也更大.这一法律冲突,是在我国单一制结构下,不同间和不同法系间的法律冲突,体现着不同的利益.并且,诸多看似相同的法律,在立法旨、立法、立法原则等,存在性的差异.此一法律冲突,也包含了相同的法域间的法律冲突,比如,港澳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此一法律冲突,也内含着法律传统与法律模式、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间的差异.
以为例.长期以来,深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凸显英美法系特色之处颇多,其中也不乏闪光之处.在往后多法域的长期共存中,法所蕴含的闪光之点,值得为内法所借鉴.从法强调程序优先,重视程序,注重程序上的法律保障,到法判例模式和庭审方式中的独到之处,再到法层次清晰、等级分明的法律体系,特色,都是型构社会的重要因素.为此,在一国两制下,使异质法律文化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将法域冲突纳入良性的整合之轨,将是解决中国法域冲突的必由之.
中国的法域冲突是单一制的主权国家之内的区域法律冲突,不适用国际冲突法.但是,该法律冲突的范围,几可与国际法律冲突相当.这一冲突,是世界范围法域法律冲突的全新课题.我国的和港澳基本法,都未对各相关法域的立法管辖权作出明确划分.同时,我国与英、葡签定的双边协定,都遵循一国两制之大框架,此框架突出了诸法域之平等共处.譬如,两部基本法都在第二条肯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又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其处理内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中申明中央人民对内颁布实施的经贸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均不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