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第十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培养单位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应当按照要求,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培养单位定密责任人或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在该涉密研究领域的保密条件保障和人才培养能力决定是否批准。
(四)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