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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计委:建立医学科研诚信信用记度医改最新消息医改政策2014最新医改医改方案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12-06 22:38:23

      第十六条医学科研人员所发表医学科研论文中涉及的原始图片、数据(包括计算机数据库)、记录及样本,要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对已发表医学研究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医学科研人员在项目验收、登记及申报励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第十八条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科技评审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评议职责,遵守保密、回避,不得从中谋取。

      第十九条医学科研人员与他人进行科研合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诚信义务或合同约定,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和项等时应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第二十一条医学科研人员在学术交流、推广和科普宣传中要有科学态度和社会责任感,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对于来自同行的学术和质疑要虚心听取,诚恳对待。

      第三章医学科研机构诚信规范

      第二十二条医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作为医学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诚信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履行法人职责,自觉抵制、杜绝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机构应当将科研诚育纳入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和研究生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树立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

      第二十四条机构要建立受理举报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渠道,建立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列入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机构在组织申请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励时,应当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可安排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机构要制订相应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对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调查本单位科研不端行为应当予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七条机构应当对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并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励等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

      第二十八条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及论文、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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