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法是商法的特别法
如果电子商务法旨在解决商务电子化问题,解决商业手段形式问题,那么网络商法即解决商务的网络化问题,解决商业本身法律规则的问题。也就是说,网络商法旨调整网络下经营行为和交易关系,确立网络下商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商事交易的基本秩序。简言之,网络商法即网络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显然,网络商法是商法的特别法。网络商事行为是商事行为在网络下的延伸,网络商法是调整网络下商事行为的法律。网络商法并不是创制商法规则,而是将网络商事行为嫁接到现行商法,使现行商法适用于网络下的商事行为,使网络商事行为得到法律的调整。当然对于现行商法不能调整的商事行为,网络商法也要给予规范。因此,网络商法有两项功能:第一,嫁接网络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使网络嫁接调整网络下适用;第二,解决现行法不能解决的特殊问题,确立网络下商事主体和商行为的特殊规则。笔者,我国需要制订的法律是网络商法,它可以并应当解决“互联网+”面临的不确定性,它可以并应当引领我国商业的未来。
(作者系华东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来源:《法制周末》 文/高富平;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