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务亟待法律规范
随着2004年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由联合国贸开创的电子商务立法任务在我国已经初步实现。“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立法模式,基本上解决了我国电子通信手段应用于商务领域所引发的法律不确定性。
虽然电子商务应用中,电子形式如何等同于书面形式,如何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等电子化引发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还没有完全解决,但它是法律实施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需要再立新法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电子商务已经不需要立法了。但是,电子商务的高级形态──网络商务却面临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
举例说明。首先,网络商务的准入问题。在营业是基本和的国家,利用网络从事商务本身根本不是一个问题。如果商务活动不落入增值电信服务,根本不需要许可(获得ICP许可证);如果按照现行法需要许可的营业,已经获得许可证的主体当然地可以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再另行审批或许可。但在我国,许多部门将传统准入式的事前监管延伸到网络,似乎利用网络从事商务需要准入。因此,需要法律明确网络营业原则,以鼓励人们利用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
其次,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界定问题。互联网的应用,打破了地域和行业界线,创造产业融合、整合,产生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如何界定网络下不同商业模式的法律关系,就需要立法明确或者确立判断规则,以人们从事交易行为,对行为后果事先预期。
再次,网络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从上说,网络上所有经营行为必须遵守现行法,凡是现行法属于违法行为,在网络下亦属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网络下有许多新类型的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就需要法律给予特别明确,有些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甚至欺诈交易就需要规范和打击。
还有,在网络商务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规范,比如用户协议、政策和规则等,目前没有法律对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用户协议、网络交易规则、网站政策等法律效力明确规范,其贯彻执行面临法律不确定性。需要法律明确这些协议、政策或规则在法院的可执行力。我国是一个高度依赖制定法的国家,网络商务发展和运营中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成为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正是本次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法律不仅要解决现实面临的问题,而且还有重要的引领产业或经济发展的功能。尤其是,“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产业转型的基本战略,迫切需要一部网络商法勾勒未来的商业秩序,引领我国经济转型和商业升级发展。虽然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商业中的应用才刚刚开始,但是,未来的商业模式和已经初步展现。如何在网络商务初露端倪的时期,创制一些引导性规则,促进我国网络商务大发展,也应当成为本次立法的重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