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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集团(300089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2-10 12:14:4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部分超

      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10,300股,反对10,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其中,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如下:同意31,300股,反对10,400股,弃权0股。

      2.《关于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10,300股,反对10,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其中,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如下:同意31,300股,反对10,400股,弃权0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林泽军

      经办律师:全奋

      陈竞蓬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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