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全奋律师、陈竞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
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
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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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