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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0-12 17:23:00

      目前正在从个人计算机为主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时代,隐私主要有:与性有关的行为或者其他信息,不宜公开的照片及音视频资料,财产、个人金融信息,生理情况,个人卫生和排泄等行为,不便公开的健康和疾病信息,等,在网络时代比较突出的网络隐私主要有:个人计算机终端设备产生、访问的信息,用户通讯内容,用户的各类账户密码信息,等。

      目前开始崭露头角的可穿戴设备,以及具备检测人体各项指标的手环,手表等各种设备,其对人体各种数据的采集即使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使用将平衡个人隐私与新技术给人类带来的。

      三、中外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案例比较与分析

      我国已经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与的案件很多都与隐私受到密切相关,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海运女”案件,“微博开房门”事件,“郭美美”事件,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隐私案,等。美国发生过的有较大影响的个人信息案例包括2012年FTC调查谷歌隐私案,因sari浏览器隐私问题而对谷歌处以2250万美元的罚款。

      在海运女案件中,法院判决搜索引擎因未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管责任,“百度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判赔金额仅仅为2.2万元。在另外一个影响甚广的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案件中,法院经公开召开研讨会,后判决侵权成立,赔偿人民币5000元。如果说后案因为存在上的争议,法院判决赔偿较低可以理解的话,前者的赔偿金额较低,就是我国目前常见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的反映了。相比较而言,2001年Double Click公司就设立了首席隐私位,2007年该公司并入谷歌,2012年谷歌还是发生sari浏览器隐私问题罚款2250万美元。可见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必须从长计议,不是简单某个措施就可以解决的。

      四、个人信息的法律途径

      刑法修正案七,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这是对于新兴网络现象刑法再一次走在民事立法之前,刑法率先对个人信息的贩卖等行为采取严厉刑事制裁措施。

      2011年修订的《居民身份》第6条:“机关及其人民对因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13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19条:“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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