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筹融资简介
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之一,通常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开展某个创业项目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它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项目发起人、投资人和平台。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至今还未出台有关众筹融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尽管如此,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开场合的中,在强调促进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健康发展并为其设定不能触碰的红线的同时,都对这些互联网金融业态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众筹融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股东人数有上限。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
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并且“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
三、众筹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了“非法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