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淘宝网的规则,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除非有法律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一个身份信息只能注册一个淘宝店铺。网店如果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的,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则网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权益和经营收益均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发生债务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在不违反互联网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裁判应当本着尊重注册者、对经营投入更多、经营更有经验的一方优先取得网店的方法分配。网店也可以更名,因为没有得到网店的一方可以得到对方的经济补偿,还可以再开网店,所以这样既不婚姻法的,也不淘宝网制定的规则。同时,由于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更名后也不会发生信用度和经营者向分离的情形,不存在对淘宝买家产生,也不会影响互联网的网络交易。
在实际操作中,网店判给一方如何确定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标准呢?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网店的年营业额、年收益额以及各方投入比例等因素,参考交易概率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依法当事人的权益。
四、网店的人身依附性问题
在一些案例中,某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实名注册的网店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中国人民大学院民商法教授刘俊海认为,网店的账户名因为是实名注册确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经过长期经营,网店更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大于人身属性。店主注册淘宝店,不是“为注册而注册”,而是为了形成区别于其他商店的一种符号、一个经营品牌。网店存在于虚拟世界,但能给店主带来利润,是一个开展持续经营、取得投资回报的重要商业载体,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与。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理由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婚姻法》及其司释的规制。
笔者也认为网店不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虽然QQ号码、游戏账号和道具、网店等都被统称为虚拟财产,但是网店和他们相比具有更多的“固定”资产性质。因为网店虽然是虚拟的店,但经营者是真实的人,店铺经营也是建立在现实的物流和资金流基础之上,网店的价值也不仅是一个账号,更是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有形和无形资产。在此情况下,当特定的条件出现时,依据法律对网店进行更名,除了商业风险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外并不会造成网店信誉的必然降低时,并不实名注册人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不相关交易秩序。因此如果法院判决对网店更名过户,相关网络公司应该按照法院判决进行有关操作。
另外,如果网店更名将意味着网店信用与经营行为完全分离,司法裁判也需要谨慎处理。但是另一方面,将店铺交由经营者亲属或属意的人继续经营又有利于培育珍视信用的交易,有助于网络上百年老铺的建立。
自然人经营者的生离死别也必然牵涉网店的前途与命运,在货物和价款依法进行分割之后,网络空间能否由非经营者取得,以何种方式取得,需要电子商务公司发挥智慧制定更完善的交易规则,也可以考虑电子商务协会制定统一规则,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样的问题更着立法机关的智慧和力量,互联网时代来临,科技迅猛发展,类似网店等虚拟财产亟须相关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日前最高发布了2012年度对于审判实践指导性十大案例,其中就有离异夫妇诉争淘宝网店案例,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来源:省泰来县;文/魏俊山 隋福超;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