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违反国家,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以虚假广告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从以上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罪,第二类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P2P平台一定要做好融资方及融资需求信息的核查工作,履行好相关的核查义务。否则,就可能承担及其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文/ 郭勤贵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