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P2P被视为门外的人,自去年疯狂成长以来,正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社会上大量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案件涌现,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各类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出和打击力度,其中部分以P2P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将会受到立案侦察,这势必对刚刚发展的P2P行业产生影响。作为P2P平台,应当深刻认识到平台的法律风险,坚守法律底线规范运营,尽可能防范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一、P2P结构
P2P的典型结构为:融资人-------P2P平台-------投资人。但是由于及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的出现,其结构会发生变化,演变后的结构为:融资人-(机构)——P2P平台-(第三方支付或资金监管)——投资人。
从以上结构看,P2P应当是一个撮合交易的平台,为资金需求方和资金出资方提供供求信息服务,解决资金需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提供的是点对点服务。
二、央行关于P2P的红线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问题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界定:第一类为理财-资金池模式;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最后一类为典型的庞氏。
1.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3.庞氏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从央行的上述3条法律红线看,第一条相当于P2P平台在开展借贷金融业务,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借款,然后再向他人贷款,赚取高额利差。这显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的违法犯为。第二条红线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行审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而不,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相当于协助虚假融资方完成了非法集资行为。第红线中,P2P平台为平台吸收资金后非法使用,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犯为。
三、司法机关相关解释对P2P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暂且不考虑P2P平台自身存在的违法犯为(上述第一、第红线除外),即便纯粹从事点对点服务的P2P平台,因其自身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其法律定位属于广布者,只不过其发布的信息是金融供求信息,因此,也存在巨律风险。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的司释已做出明确。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