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代写论文虽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但由教育部公布、2013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而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造假的,办法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在读学生可给予学籍处分,在职人员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该办法第八条也,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建芳 实习生 张翠萍 通讯员 陈常义 葛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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