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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打车软件怎样在监管和创新间找平衡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6-19 10:49:26

      而智能移动终端是快速匹配和交易高效促成的,目前智能手机的大规模普及,运行的打车App能够帮助低成本收集司机、乘客的行为数据;同时个人手机能够帮助快速有效地实现司机和乘客的身份识别,从而收集的数据的可用性,同时增强信用和违约管理的可靠性,从而交易达成。统一平台、统一终端、统一调度等可能将影响上述便捷性及创新性。

      此外,统一平台也可能产生信息安全隐患。统一平台将大量用户信息及数据等集中到一个平台,一旦出现信息安全事故,将造成大规模信息泄露,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等造成侵害。

      监管创新可平衡

      那么,应该如何在有效管理和市场繁荣稳定之间达到平衡呢?国内外已有较为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采取的是C2C2G模式,(G)在末位。在这种模式中,调度权优先归手机应用,交通委只监管而不调度。前90秒调度权归手机应用自行分配,90秒后未被抢订单将在平台内进行流转。交通委员会还建立了信息中心数据库共享,滴滴打车等软件所有司机的注册信息被提交至信息中心数据库进行比对,防止黑车进入。这种模式不仅能够实现监管,还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美国科罗拉多州议会于今年5月正式通过了打车软件规制法案(SB125法案),法案将在州长签署后正式公布实施,这将是美国第一部规制Uber和Lyft等打车软件的相关法律。法案要求交通网络公司购买责任保险,对司机进行犯罪背景和驾车历史方面的调查并随后向科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申请相关执照。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相比,SB125法案对UberX和Lyft类的规制非常宽松,并没有像管理出租车行业那样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例如价格、市场准入、运营要求,以及与一般公共服务运营商义务相关的一些要求。这充分说明了的角色应该只是裁判者,而非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者。应该把打车软件的选择权交给市场,而不是完全“统一”。

      用好“无形之手”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规模快速增长,我国互联网企业表现出较强的植根于本土文化的应用创新能力,互联网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辐射作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信息消费,手机召车软件的发展即是典型例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转变职能,要求“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等。本届也提出“正确处理好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即可为,让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要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必须着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互联网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的自主创新,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形成公平竞争、诚则、创新活跃的市场。因此,监管莫忘市场规律,不仅对打车软件如此,对互联网行业的所有创新都是如此。(来源:《人民邮电报》 文/刚峰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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