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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函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示例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06 15:43:21

      临近毕业了,毕业论文写作是每位学子必不可少的,下面是中函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希望大家读后有所收获!

      经济的市场化、一体化、现代化势必以的现代化为前提。当前,随着司法足音的不断切近和《五年纲要》的颁布,人们的目光已越来越多地投注于对司法的追求。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地方主义及其也越来越凸显,成为我们司法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认识到,地方主义作为一种区际间对资源分配、人才交流、市场交

      换的不合理干预和控制,是因为各区际间狭隘的局部利益所致,其本质是违法的。而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主义,却有其体制上、经费保障制度上的深层原因。因此,从制度上改变目前我国司法权地方化、各级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状况,是我们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主义,以司法的根本途径。关于变更人民的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论述因而也常见于智者论述中。但是,囿于修改的严谨性和体制的长期性、渐进性,上述措施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实现。本文试就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方主义及其克服作一浅探。或可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为契机,寻找一个较为便捷的地方主义及司法蔓延的切入点。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负面评价

      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肇始于时期,并在其后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应当说,这一制度契合了前的社会实际,与当时社会利益的单一化、经济活动的计划化、法律的简约化、观念的淡漠化是相适应的。它继承了我国“轻重人情”,“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的传统基础。同时它更满足了“平和地解决纠纷”以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单一诉讼价值标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观念越来越鲜明,国家在市民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逐渐淡出,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越来越多地转向的实现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是纠纷的解决,由此,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尤其是其制度框架设计上的某些不合理之处也日渐。

      1.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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