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对策
(一)明确确立隐私权及其法律地位。我国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隐私权的其他衍生如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的存在壁垒。因此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应该着手于隐私权的,明确隐私权的范围、侵权形式及侵权责任,进而加快制定《隐私权法》的步伐。既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律,同时也应重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调整,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技术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可谓任务艰巨,因为从上文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二者无论从地位还是客体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此时我们仅将其寄希望于不同部门的立法或者行业自律或者仅仅依赖对传统隐私权的一般性,那么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又会造成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的缺失。所以我国还应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详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的范围、内容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各种补救措施,以实现对电子商务的专门性。
(三)确立诉讼管辖制度便于消费者。按照民诉法的相关理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涉及的是消费者侵权纠纷的案件,而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其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但在电子商务中并没有实际的地点,所以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也常困难的。基于此,有学者主张,把消费者住所地视为网络侵权行为地,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但是此方式的实施而是存在很多阻力的,因为其扩大了涉外的管辖权。
(四)明确网络运营商的相关法律责任。消费者的隐私在网络世界中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种是运营商之间交换自己所收集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外一种就是将自己收集的这些个人数据作为“商品”明码标价的进行销售。这两种存在方式存在很大的侵权空间。我国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方式、种类以及认定标准,并细化责任承担及侵权赔偿等方面。由于隐私权的特性,笔者认为对于对于这一的侵害所进行的赔偿应当包括损害赔偿。
(五)引入相应的国际条约。电子商务可视为一种商业活动,且由于商业活动的国际化,电子商务又因其具有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国际商业活动的开展更加便利快捷,所以对我国电子商务的不能仅仅依赖于国内的相关立法,这样反而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与国际的接轨,使我国游离于国际体系之外。为避免壁垒的出现,加入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组织就成为势在必行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