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仍然是处于法律缺失的状态,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国内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对我国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立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现实状态
(一)电子商务中隐私权概述
广义的电子商务,就是指一切以电子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交易平台为网络的商事活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主要是指个人对于其在网络与电子商务中所传递的个人资料的占有支配权。未得到信息所有人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不被允许径自收集、使用、公开和此信息。
(二)我国隐私权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现状
在我国,仅有《》所确立的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所的个别条款中载有对隐私权的。最高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和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未直接隐私权的《民法通则》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的方式也显然不能全面个人隐私。2001年,最高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了对隐私权如何的内容,这在立法上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可以看出我国的隐私权法律基础薄弱,所以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度更是薄如蝉翼,但为了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了涉及到消费者隐私权的,但我国目前尚无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可见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内容零乱缺乏统一性,内容零乱缺乏统一。因为我国对隐私权的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民法上虽有关于隐私权的,但是难免会显间接而使其难以得到,具体体现在:当隐私权的事情发生时,只能借助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进行救济,但是某些行为虽然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却未必损及别人的名誉,这样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就失去了救济的途径。
(三)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关于隐私权的零散基础,但由于缺乏明确的,使得操作性不强。当隐私权、消费者隐私权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在审理案件时就会变得无法可依,并会使最终的审判结果差强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