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对阿里娱乐宝模式的法律分析
我本人认为,众筹并不违法,只不过是众筹必须遵守现行法律,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也就是说众筹不能去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及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虚假发行、擅自发行)。因此,众筹没有必要去夹着尾巴过河。
就阿里的娱乐宝而言,我认为其实质属于广义上的众筹模式,不过进行了创新。具体如下:
1. 其与电影众筹(产品回报类众筹)有所不同,但具有电影众筹的目的。
其不同于我们所说的常见的电影众筹,针对观众募集资金,然后为观众回报电影票及其他励(属于预售+团购),而阿里的娱乐宝虽然向观众募资投资于电影,但是向观众回报的并非电影票,而是年收益7%的预期回报。但究其实质其仍能达到电影众筹的效果,锁定观众。
2.其与一般意义的P2P及互联网理财(债权类众筹)也有所不同,但具有债权众筹效果。
虽然娱乐宝预期年收益7%,该与一般的P2P及互联网理财(债权类众筹)有所类似,但其指定了投资的方向,因此,也不相同。但具有募集资金投资电影的债权众筹效果。
3.娱乐宝与投连宝保险产品合作,以避开募资及承诺回报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红线。因此,其不同于一般P2P的模式。
但无论如何,从娱乐宝的实质结构看,其仍属于众筹方式,由于将众筹与保险链接,巧妙的避开了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其属于多类众筹的混合模式创新。兼有产品回报类电影众筹、债券类众筹的部分特征,其采用投连保模式又与股权类众筹类似(投资份额而非股权,不承诺回报)。属于将众筹思维玩到极致的做法。
在上述结构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娱乐宝公开在淘宝上出售,但以链接保险产品的方式出现,成为表面上的卖保险产品,且不承诺回报,但将资金投资于电影,达到电影众筹融资的目的,又事先做了电影宣传,并且锁定了一批观众,因次,其并不构成非法集资,也与非法发行股份等不符。应当属于典型的众筹模式创新。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法无即允许”的法律原则,以更更包容的姿态鼓励创新,但也要打击那些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犯罪。
作者为争议解决/资本市场/金融/公司/地产/知识产权/互联网律师(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文/郭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