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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海淘”客跨境支付权益的三点立法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17 12:19:10

      2.要求罗列货款支付明细,以消费者知情权。新消法虽然笼统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没有关于“人民币跨境支付通道”的专门,这不利于“海淘”客权益的。在跨境支付牌照发放后,支付宝与国内一家知名的日本漫画、手办的代购网站萌购进行了合作。双方在结算细则中提到:“当您使用支付宝或银行卡方式在线支付萌购订单时,为了提高您与日本商家之间的货款结算效率,萌购将使用支付宝直接进行日元结算。您仍将使用人民币完成支付,整个结算过程将由支付宝直接完成,您无需进行其他额外操作。为了更直观显示商品总价,萌购汇率中已包含人民币和日元的银行转换手续费和国际结算手续费,因此当您进行在线支付时支付宝显示的日元价格和汇率可能与萌购订单中显示的不完全相同,但仅为体现方式不同,商品的人民币总价完全一致。”从中可看出,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包含了商品价格、银行转换手续费和国际结算手续费。虽然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人民币数量都一样,但是把支付的明细列示出来,会让消费者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因为什么而进行了支付。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因此,法律应有此方面的。

      3.要求设立“交易赔付准备金”。网上购物绕不开收货和验货的问题。在钱款汇入商家的账户之后,消费者若发现货物与描述不符,则很难向商家索赔。故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索赔,我国应立法第三方支付机构须设立“交易赔付准备金”。这样,在消费者与商家出现纠纷之时,至少有一层最后的保障。可以考虑从机构获得的每一笔交易佣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准备金的来源。

      4.要求为单笔支付设定多重验证。去年9月颁发跨境支付牌照时,外管部门对跨境外汇支付有,第三方支付对货物贸易类支付所能办理的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为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为5万美元。此外,有关法律还应,支付机构在进行支付时须设置多种验证方式,以确保是消费者本人提出的资金划拨申请,防止各种欺诈出现。

      (作者单位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谈儒勇 姜云莉 丁凤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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