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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从江苏法院推行淘宝网上实施司法拍卖谈起!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3-12 15:07:58

      二、司法拍卖上淘宝有违 廉政建设的基本逻辑

      如上文所述,拍卖标的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复杂性、专业性。因此,从1992年8月20日《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到2012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再到近日的《最高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些法律法规核心都是,涉案资产、罚没物资、公物均应一律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予以拍卖变现,各相关部门对此应予以严格监督。也就是说,拍卖企业依法承担运作责任,确保拍卖运作专业高效;相关部门依法行驶监督职权,确保资产处置公开透明。

      而现在江苏法院充淘宝“小二”,一手牵两家,直接与当事人、竞买人接触,打破了自2005年《最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实施后逐步筑起的“防火墙”,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寻租”留下现实空间、为“勾兑”提供无限可能,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习总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司法机关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犹在耳畔。

      再看“上海模式”,30余家委托拍卖入围企业,受到由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高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机管局等12个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管委员会的全面监督,企业员工兢兢业业、

      企业老总如履薄冰(因为操作不当将被一票否决,淘汰出局)、拍卖运作专业高效、相关部门也无一人因此违纪违规。难以想象,如若拍卖全程都由操盘,谁又来监督法院?发生纠纷,当事人是向法院告吗?“上海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成效显著,备受全国政协、、最高院、国家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赞誉,难道也要舍近求远,照搬照抄还没经过检验的“淘宝模式”吗?

      三、司法拍卖上淘宝所谓 优势亟须辨析

      司法拍卖上淘宝所谓优势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招商效果好,二是拍卖零佣金。

      先谈招商效果好。让我们地思考、辨析一下,就不难发现,淘宝司法拍卖那芸芸在线的,其实是围观人群,真正参与竞价的着实寥寥无几;那频频上升的竞价,其实仅百元幅度,价值数百万的房地产自然竞价不止;那令人振奋的溢价,不过数字游戏,是经历两次降价后的起拍价与成交价之比。我们不禁要问,适用于普通商品(标准产品)的竞价平台,怎会适用于具有相当特殊性、复杂性、专业性的司法拍卖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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