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纪说
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行纪说看到了团购网站在网购过程中的性,但是团购网站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且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明确知道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是网站所有的,在浏览商品或服务信息时,也明确说明了商家的信息,根据这些分析,我们得出行纪人这种说法不合理,另外消费者还需要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才能完成交易。除此之外,法律有特别,行纪活动需要相关部门的特别授权,行纪部门只有完成了法律的程序才能从事该活动,网站在网购行为中也不会将自己置于如此责任重大的主体中。
4.居间人说
网络团购网站在整个团购交易中,起着一个媒介的作用,促成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在网络团购中,网站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中介作用,其将商家的信息发布到网站上,并且注册为该网站用户的消费者也可以浏览商品或服务信息。网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促成了双方达成交易。但是若将网站仅仅定位为居间人,减弱了网站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且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
5.委托关系说
委托关系指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受托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在团购过程中,团购网站将信息发布出去,是以自己的名义的。并且消费者在网上将款项交给网站,团购网站再将团购券邮寄给消费者,双方完成了交易,在这个过程中,网站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为的,且其行为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这并不符合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这一要件。综上所述,他们的关系应该是委托关系。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委托关系是团购活动的基础。
(二)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的关系分析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的关系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服务合同关系,这时候消费者只是网络用户,这是网络活动中的一个特色,如果想浏览网络信息,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必须注册成网站的用户,这是网站的一种营销策略,可以增加自己的点击量,提高自己网站的名气。但若将网站与消费者仅仅定位为服务关系,显然是不合理的。在生活中出现商品与描述不符的现象,网站若定位为服务平台,就会已自己单方面制定的用户协议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很好的解决纠纷。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第二个层次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与上文中所论述的商家与团购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环环相扣的,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商家与团购网站应当是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团购公司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也就是说,网站是具备从事买卖合同的主体要件的。团购网站将商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到团购网站上,消费者浏览团购网站,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网易获得团购券。交易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消费者将款项支付给团购网站,第二,团购网站将团购券交付给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得到了有一定价值的团购券,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团购券到商家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且,团购公司作为卖方,接受了消费者的付款,并将商品即团购券交付给消费者。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在该买卖合同中,团购网站须对自己提供的团购券能否与其承诺的一致承担责任,而消费者也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