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定义各有不同,但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要点。一般来说,网络团购是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形成团体,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其价值在于其消费的便捷性与价格的优惠性。网络团购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团购网站、消费者、商家。分析法律关系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只有搞清楚了各方的法律关系才能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才能更好的解决团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
网络的不断发展,团购模式也分好多种模式,我们今天研究的是B2T(businesstoteam)模式,如拉手网、美团网等,这种模式主要有三个过程:首先,团购网站与商家在线下进行协商,通过谈判确定商品的种类和价格以及报酬等内容,将商品的信息发布到网站上,吸引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然后,网站将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发布到网站上,吸引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最后,消费者如果对商品有兴趣的话,必须先注册成网站的用户,便可以在网上浏览商品并进行购买,对于实物商品,消费者可以让商家将商品邮寄给自己或者直接去商家接受商品;如果是服务的话,网站会提供给消费者团购券,消费者可凭团购券到商家兑换服务。从而完成团购交易。
三、网络团购法律关系分析
(一)团购网站与商家的法律关系
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关系是争议最大的,有“代理说”、“交易平台说”、“行级人说”、“居间人说”和“委托关系说”。
1.代理说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代理关系中,也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代理说有一定的道理,将网站作为商家的代理人,消费者作为第三人,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可以看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授予其一定的权限,代理人在该权限内从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以及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只知道网站信息,并不知道商家的信息。且这一交易行为的后果并不是只归属与商家的,团购网站对于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交易平台说
这种观点认为团购网站与普通的购物网站没有区别,其所承担的角色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本身也可归纳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团购网站仅仅作为交易平台的中介机构,显然是片面的。团购网站经营者确实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网络交易的平台,但综观整个团购活动,网站不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还参与到了交易活动过程中,将其仅仅定位为网络服务的中介组织,不利于厘清他们之间的义务关系,显然不符合它所起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