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缺失对法律打击是致命的,正如伯尔曼说:“没有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和。”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应意思的培养也不是短期所能造就的。相比国家,我国的进程起步比较晚、长时期的封建思想影响、人们的意识还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都注定我国建设的进程不是一帆风顺的。
(一)封建思想还很深
我国长期受小自然经济以及封建法制的的影响,形成了家国一体化同时又是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在这个“”形社会结构中,君主处于最顶端,一切下层人民都必须对上层上级尽义务,形成了一个义务层级的严密网络。在这种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下的人们主体意识,意识、平等观念匮乏,而法律,强调义务而。而“国家的创立,必须以社会与国家二元化为前提,在国家统揽社会、替代社会的时代,断无国家创立的可能。”所以,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也许有形式上的,但是缺乏崇尚的,法律不过是阶级人民的工具之一。于是在这种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下造就了中国“厌讼、畏法”等思想观念和心理特征,并逐步演化成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从观念上左右着很大一部分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中国人,影响着人们对的基本态度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本身存在很大缺陷
首先,体现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上,在我国的进程中,特别是后主要体现为立法主导型,在短短的二十多年,国家制定了资本主义国家上百年才创造出来的立法内容,速度惊人,虽然大规模的立法使我国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基本有法可依,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第一,立法活动缺乏整体意识。大多立法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角度出发,由于缺少整体构想,注重短期效应,使法制设施不能配套,处于一种紊乱状态,同时,由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的模糊,使得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的现象广泛的存在,立法权的界限模糊导致所立之法交叉重合。第二,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社会生活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这些领域还是由政策或习惯来进行调整,从而给主义以滋生的空间,大大的权威。第三,司法不公是法律危机的最直接的原因。首先,现代司法不彻底、不完善,法院的审判体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制度缺陷容易使人对司法的性产生怀疑。其次,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关系案、人情案的大量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出现,使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久而久之,人们就会萌发“有法无法一个样”的观念认识,司法不公使法律的效益无法实现,法律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